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

吉林省阳光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甘肃省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02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阳光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文博路4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95691044327X
法定代表人李铁军,董事长,220302196103010218
被执行人甘肃省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岷县岷阳镇启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340211196702091310。
吉林省阳光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向金融、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