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

岷县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民终4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岷县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岷县岷阳镇公园新村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55127197X。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岷县岷阳镇启明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MA73WFBH7C。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岷县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6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岷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6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岷县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1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丁瑞林
审 判 员 张育林
审 判 员 黄 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蔺晓莉
书 记 员 王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