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官**与被执行人厦门宏菱电梯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湖执行字第1332-1号
申请执行人上官**,男,汉族,1993年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厦门宏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官**与被执行人厦门宏菱电梯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樊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