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宏菱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官某某与被执行人厦门宏菱电梯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上官**与被执行人厦门宏菱电梯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湖执行字第1332-1号
申请执行人上官**,男,汉族,1993年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厦门宏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官**与被执行人厦门宏菱电梯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樊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