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航天科创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航天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8806号
原告:成都航天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99号13栋15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仪,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审理原告成都航天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航天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航天科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航天科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4元,由原告成都航天科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