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民终9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贝内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芳华路946号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6号龙泉大厦6层A、B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航天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99号13栋1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贝内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航天科创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成都神州航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贝内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成都航天科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四条的规定“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案件的审理必须是合议庭成员全面参与。经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时参加庭审的合议庭成员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变更合议庭成员,将审判长***变更为唐*国之后,没有公开开庭审理,于2017年10月30日直接作出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贝内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16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1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