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航天科创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航天科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执44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航天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99号13栋15层。

负责人:李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成都航天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93民初58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成都航天科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219398元,申请执行费500元,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工商股权信息及证券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成都市双流区××镇××路××号××栋××层××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双流区不动产权第0027264号),该房产为轮候查封,不便处置;经本院现场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骥

审判员 张世全

审判员 刘学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