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6民初1326号
原告:北京万衡国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双林东路1号院1号楼五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苏良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云,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贺兰道456号恒盛广场4号楼-16-3。
法定代表人:崔世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国,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春艳,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万衡国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衡装饰公司)与被告天津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融创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万衡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生云,被告天津融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国、阳春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衡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入库押金款500 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50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2021年5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7日,原告入库被告天津融创精装供应商施工库,经被告要求需要原告缴纳 500 000元的押金方可进入被告精装供应商施工库,在原告自愿退出被告精装供应商施工库后,被告将500 000元押金返还给原告,原告在2020年6月9日向被告支付入库押金共计500
000元。原告在2021年4月19日向被告提出退库申请,并且按照被告相应规定将原告所有资料提交给被告进行审计退款,被告也予以同意并通过流程审批将入库押金500 000元退还给原告,但是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相关负责人催要退款,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为借口迟迟不支付给原告,原告在2021年9月8日和2021年10月20日向被告邮寄纸质版催款函,被告收到催款函后答应马上付款,但是截至今日被告一直未支付。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入库押金,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天津融创公司辩称,同意向被告支付保证金500 000元,不同意支付利息及诉讼费,截止目前被告未收到原告主张保证金的相关材料,原告要求的利息和诉讼费我方不同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9日,万衡装饰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天津融创公司交纳合作保证金500 000元。万衡装饰公司主张其于2021年4月19日通过微信向天津融创公司提出退款申请,其后按照天津融创公司的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但天津融创公司一直未予返还款项,其于2021年向天津融创公司寄送了催款函,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催告函、邮寄单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聊天记录显示,与“康辰”记录,4月19日,“康总退款的资料发我一下谢谢”,“朱伟,联系一下我同事”;与“朱伟”记录,4月19日“您好朱经理麻烦把资料发我一下,谢谢”,“好,当时交钱的时候给你收据了么”,“没有”,“那就提供一下缴款凭证”,“好的稍等”,“还有别的,稍等”,“附件3合作保证金退还申请及收款账号证明书.doc”,“还需要写一个申请出库的说明,这个没有模板,你们自己编吧”,“好的”,“您看下一这么写可以吗”“好的”;5月24日,“退保证金我问完了,审批流程走完了,财务共享流程到城市资金了”,“大概什么时候能付”,“这个我说不准,后面就看财务了”,6月18日,“还没通过,还有两个部门”,“这么长时间啊”,“退保证金需要两个流程”,“帮催催吧”,“好的,肯定催”;与“陈亚男”记录,11月26日,“下个月看看能不能给你排点,这个月先20”,“好吧”,11月30日,“我这边等着给工人付款呢,实在等不起,麻烦跟财务沟通一下吧,务必今天帮付一下,流程这边请您先想想办法吧,都有难处”,“我们所有的款项支付得区域总裁签字,今天财务跟我说可能签不了”。天津融创公司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催告函、邮寄单均不予认可,并且表示不看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也不申请鉴定。
经本院询问,万衡装饰公司称双方口头约定其提出退款申请后,工程入库押金由天津融创公司退还。天津融创公司称其收到退款申请后,按照公司流程办理,但无法确定具体退款时间。
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天津融创公司对退还工程入库押金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利息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天津融创公司虽对微信聊天记录等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万衡装饰公司与天津融创公司之间未约定万衡装饰公司退出天津融创公司精装供应商施工库后的退还工程入库押金款的期限,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的情况并综合考虑押金款的性质、数额、申请退还时间等因素,本院认定天津融创公司应支付万衡装饰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50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万衡国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入库押金款500 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50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万衡国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天津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 宇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万 星
书 记 员 王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