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衡国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国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531号 原告:北京**国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双林东路1号院1号楼五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18日,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莘县。 原告北京**国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油工班组劳务合同》;2.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48243.04元;3.要求被告承担修补费和后续质保维修费204283.75元;4.要求被告返还垫付及超付给**改、***等人劳务费93740元以及要求被告返还截留工资款63350元,共计157090元;5.要求被告在河北省媒体上登报赔礼道歉;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油工班组劳务合同》,将**项目(**花园)10-2#地11#楼户内及公共部位所有的墙、顶、面,粉刷石膏、腻子和涂料工作交由被告来完成。被告从2020年10月开始施工,劳务费的支付按照现场实际发生的所有用工来支付,油工大工280元/天,油工小工160元/天。劳务费支付按照工人实际考勤来计;工资代领的必须有农民工书面委托授权。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的劳务费共计428408元;但被告代为领取的工资没有及时、足额的发到农民工手里,造成农民工不满,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2021年8月23日,被告为了额外拿更多的费用,被告借故带工人闹事,工程施工不能按期完工,无奈原告被迫找第三人施工,额外增加许多费用。被告带工人多次闹事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以及原告的声誉。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代为垫付的钱被告应该返还。故此,原告诉之法院,希望公平、**的审理此案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合同约定,承接工程应该具备装修的资质,但我没有,故认为合同无效。2.合同霸王条款太多。3.我于2020年8月左右进场施工,2021年8月23日撤场。4.我认可原告所述实际付款金额及给工人的金额。我自己在现场4个多月,原告应给我48000元,还有我买的工具费。我认为原告一共应给我90多万元。5.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应给工程进度的70%,我每个月都报进度,最后一次报是2021年7月20日左右,没有报过书面的。不认可原告所述完成了合同约定工程量的75%,我们应该做了合同约定工程的90%,撤场时口头给原告报过,但没有证据。6.原告在工人考勤表和工资表造假,胁迫工人签保密协议。我对被告的违约行为保留权利。7.修补费和质保保养费是原告自己项目部管理混乱造成的,不是我施工问题。8.原告应该向我道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12日,**装饰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签订《油工班组劳务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项目10-2#地11#楼户内及公共部位装修工程。1.2工程地点:*****10-2#地块。五、合同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详见后付合同清单。十、合同价款支付10.5、现场发生所有用工或者按照工人日工资计算的,签订工资合同工人自愿接受以下工资标准:A壮工(俗称小工)160元/工日,上班时间9个小时;B油工大工(即技工,按照有效证件的为准)280元/日,上班时间是9个小时。十一、工程款领取11.3、乙方(承包人)领取的工程款必须全部用于工人工资发放,若截留自用或挪作他用或用于其他项目的,乙方将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同时承担工人所有工资损失,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直接把工资发给施工人员,同时乙方自愿放弃一切权利。合同中还对承包形式、承包范围、工期、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变更为按照工人日工资计算,但**装饰公司主张工资标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280元,***主张其中两名工人应按照每日300元计算,其余工人应按照每日350元计算。 **装饰公司提交了银行业务回单、借条、工人考勤表、工资委托书、工资代领委托书、工资说明、***及工资结算书、工资领取及结清证明等证据,欲证明:1.***于2020年10月进场施工,至2021年7月撤场,共涉及17名工人;2.**装饰公司共向***支付191450元,截留了63350元未向工人发放;3.**装饰公司向各工人本人支付劳务费共计316900元,共计超付93740元(工人劳务费标准差额)。工资结算书记载了工人姓名、考勤天数、实际工资标准、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合计工资数额、***代领工资金额、收到***发放工资金额等信息,并载明:因***现在不来项目、不给工人解决问题,不给工人发工资,不处理工地围堵闹事事情,所以公司只能被迫代***给工人代发工资,公司微信、电话已经多次通知***,他仍然不来项目解决工人工资事情,所以工人和公司签字后,视为***认可公司代***代发工资给工人行为,并承担公司向其索赔和返还工人工资责任,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合同相关违约条款。经核对,***代领工人工资共计191570元,***实际支付工人工资共计136500元。经质证,***对业务回单、借条没有异议,认可工人收到上述款项,但对工人考勤表、工资委托书、工资代领委托书、工资说明、***及工资结算书、工资领取及结清证明的真实性均不认可,主张不是本人所签,结清证明是受胁迫签署。 **装饰公司提交了罚款单及整改通知、后期施工及维修明细表、油工维修人员日工工资表、视频资料,欲证明:1、***违约;2、***未完成合同要求,**装饰公司另找他人进行维修并承担质保维修费共计204283.75元。经质证,***对视频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系截取片段;对其他证据不予认可,且主***并非因其施工导致,与其无关。 ***主张**装饰公司欠付其劳务费48000元,**装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就涉案合同及双方结算情况,可以确认***自**装饰公司处分包了涉案工程的油工劳务施工,因***无劳务施工资质,故双方之间的分包合同关系应为无效。现**装饰公司要求解除涉诉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装饰公司依据无效约定要求***给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因***确实组织工人完成了部分工程,故**装饰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对价。**装饰公司与***约定工人日工资标准应为28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主张其中15名工人日工资标准为350元、2名工人日工资标准为30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装饰公司就上述工资标准达成一致意见,故该工资标准仅对***具有约束力。现**装饰公司要求***返还超付劳务费用及截留工资款,于法有据,经核算,上述款项共计148810元,本院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装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述修补费和后续质保维修费系因***施工导致,且***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装饰公司要求***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主张**装饰公司欠付其劳务费48000元,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北京**国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148810元; 二、驳回北京**国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6.17元,由北京**国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98.46元(已交纳),由***负担2597.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