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泰美奥美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与***、北京银泰美奥美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2民初438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北京银泰美奥美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3号(立恒名苑1幢1808号)。
法定代表人:许普育。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登记地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赛月亭巷35号公正新苑2号楼一层02店面、二层东面。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银泰美奥美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鉴定费等损失暂计289652.88元;2.北京银泰美奥美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北京银泰美奥美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其侵权行为发生地为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二环泰禾广场的中国建设银行福州湖东支行,由此可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二环泰禾广场,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有明确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属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形,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的登记地虽在福州市鼓楼区,但其住所地应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福州市晋安区。综上所述,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福州市鼓楼区,本院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沈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