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2493号
原告:甘肃科德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中天健广场2号楼1112室。
法定代表人:杨锡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州赛柏达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94号兰石豪布斯卡文化创意1号楼509室。
法定代表人:冯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甘肃科德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赛柏达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甘肃科德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科德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科德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甘肃科德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窦继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春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