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格幕墙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金格幕墙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建黎铝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102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海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金格幕墙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梅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建黎铝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汾庄50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海星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金格幕墙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格公司)、北京建黎铝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星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10264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金格公司在交通银行苏州石路支行帐号为325602000018170302783的存款16万元。海星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0264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其已撤回对金格公司、建黎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0264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海星公司已撤回对金格公司、建黎公司的起诉。现海星公司申请解除对金格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金格幕墙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在交通××苏州石路支行帐号为325602000018170302783的存款1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