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10264号
申请人:临沂市海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金格幕墙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73756344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建黎铝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1178705M。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海星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金格幕墙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建黎铝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海星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金格幕墙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建黎铝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价值16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金格幕墙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建黎铝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价值16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