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2844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西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娟,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金格幕墙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路1177号2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技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荣,江苏益友天元(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颖,江苏益友天元(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福建南安市骏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街道外二环路沃后安置F幢店面(柳南西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林孙跑。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仕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苏州金格幕墙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福建南安市骏兴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