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格幕墙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金格幕墙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441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奕铭,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格幕墙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1177号2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技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俊,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金格幕墙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