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众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国众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长金全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03民初2154号
原告:四川国众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一段256号汇通大厦A栋写2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8417819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峰,男,公司员工。
被告:长金全,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四川国众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金全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国众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国众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