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民终80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英特达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27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丙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榕,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之妻),创维智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嘉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英特达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6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及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特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英特达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英特达公司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负责涉案产品IST-08的CCC认证工作,并澄清了***所谓“配合”的原意,即英特达公司企业运营安排北京英特达营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IST系列产品营销,CCC认证也以北京英特达营销发展有限公司名义申报。***在职期间工作量并不饱和,其明知CCC认证法律要求和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变更IST-08元器件的情况下,拖至IST-08上市销售一年后才汇报,内容也极不全面,属于严重玩忽职守,具有重大工作过错。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英特达公司上诉请求。***已对双方争议的CCC认证工作尽到了提醒义务,英特达公司主张***承担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英特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赔偿因失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97230.74元;2、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5月25日***与英特达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0年3月1日开始***担任品管部经理一职,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岗位工作内容、岗位职责详见规章制度规定。2017年3月27日***因个人原因离职。
英特达公司下属北京英特达营销发展有限公司(英特达营销公司)于2014年6月取得IST-08型彩票自主销售终端机(以下简称IST-08彩票机)的3C认证。2017年8月1日,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英特达营销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调查查明,英特达营销公司与贵州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于2016年10月28日签订了即开型彩票自主销售终端(IST-08彩票机)的采购合同,生产时间为2014年5月至7月,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不一致,在该局对贵州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检查后,英特达营销公司对问题产品提交了3C变更申请。2017年7月21日,当事人获得变更后的3C证书。该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IST-08彩票机,存在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行为,已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英特达营销公司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17年8月22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英特达营销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生产销售IST-08彩票机过程中变更9种关键元器件未向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壹万捌仟元整。英特达公司代英特达营销公司缴纳上述罚款后,对英特达营销公司进行了补偿。
双方就***是否应当承担因未做IST-08彩票机的CCC变更认证导致的损失存在争议。英特达公司主张,就IST-08彩票机的关键元器件变更,***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认证申请,其既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认证,也未向上级领导通报国家关于3C认证的管理要求,导致公司被行政机关处罚,贵州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解除销售协议,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英特达公司针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2013年至2015年度工作总结,其中2013年工作总结中,显示***参与了彩票终端机生产质量标准备案,节能认证、绿色标志认证工作,对新终端机软件测试,故障分析、节能监测等工作。2014年工作总结中,***显示仍参与节能认证、绿色标志认证工作、对新终端机软件测试,配合英特达营销公司完成自助彩票销售机的CCC证书申请工作,完成认证资料的收集整理,配合质量认证中心审核员完成生产厂的现场审核,于2014年9月完成3C认证工作,并取得3C证书,对自助彩票销售机功能进行测试,2015年工作总结中,显示***配合英特达营销公司完成IST-06、IST-05的CCC证书的申请工作,并自我认定熟悉产品认证、测试等相关流程,保持与质量认证中心、计算机检测机构的良好关系,保证产品测试顺利完成。英特达公司主张,通过上述工作总结,证明***的工作主要负责硬件产品的测试和认证。
证据2、考勤表、外出办事申请单,***于2014年8月、11月、2015年1月、6月、2017年2月均有外出情形,外出事由地点记载“富雷测试自助机”、“河南扫打一体机异常故障处理”、“去富雷讨论自动兑奖测试问题”、“去富雷自助终端之间审核”、“富雷工厂测试产品”、“取报告”、“富雷CCC厂检”、“整理CCC资料”等内容。
证据3、请款单、收费单、进账单、进账凭证发票、报销单。该组证据显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向英特达营销公司出具产品认证费用结算收费通知,要求将认证收费中10299元汇入该中心的账户,将24737元汇入北京泰瑞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账户,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向英特达营销公司出具收费单,需交纳IST-08彩票机CCC认证测试费24737元,2014年5月20日***向公司申请“彩票自主销售终端CCC认证设备检测费”24737元,收款人为北京泰瑞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6月25日***申请“自助设备CCC认证费用”10299元,收款人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证据4、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2013年至2016年期间,***作为送样人,向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送检过IST-08彩票机,进行可靠性试验等检验。
证据5、出库审批单、终端机配置确认发货单,1、产品名称及型号为IST-08彩票机,收货单位重庆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项目说明记载要求7月10日送到指定收货地点,申请人宋某2014.7.3、运营经理巩某2014.7.7、分管领导张某2014.7.3、商务经理孙某2014.7.3、***在品管经理栏填写“功能正常,关键件与CCC认证不一致2014.7.4”2、产品名称及型号为IST-08彩票机,收货单位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项目说明记载此次发货的2台机器替换现有2台机器,新机器送到后,未升级的两台机器返厂升级,往来运费由英特达公司承担。***在品管经理栏签名,落款时间2015年4月14日。3、产品名称及型号为IST-08彩票机,收货单位山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项目说明1、务必将自助终端机软硬件更新至最新且调试完毕发货,于2015年12月25日前送货,***在品管经理栏签名,落款时间2015年12月31日。4、主机IST-08,客户黑龙江体彩,品管部负责人处由***签字,品管部负责人签字处后附打印体要求:对工厂质量检测员检测结果进行复核确认,严格控制出厂合格率,确保货物达到99%开箱合格率,提供本批次出货产品序列号,并提供电子版给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部负责人。
证据6、2017年变更认证材料,英特达营销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取得对关键元器件的变更认证后的证书,变更认证所产生的费用为2159元。
证据7、备忘录,贵州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英特达营销公司签订,约定双方2016年10月21日签订的合同书不再继续履行,双方权利义务全部消灭,英特达公司将已收取的货款2120400元退返贵州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并及时收回彩票机,自行承担包装和运输成本。
证据8、机票、打车票、增值税发票、诉讼费收据等,英特达公司主张系因处理行政复议及诉讼、与贵州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解约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律师费用等。
证据9、仲裁庭审笔录。庭审中英特达公司主张,2014年5月彩票机通过了CCC认证,2014年、2015年采购部、售后服务部发起了关键元器件变更申请,经过公司周会、例会讨论,各部门经理、管理层参加了会议,个人知道变更关键元器件的事情。关键元器件于2014年、2015年进行过二次变更,***作为品管经理,未对关键元器件的变更进行认证。***主张,另有一名叫薛亚兵的员工负责CCC认证,与其不是一个部门,具体职位不清楚。
***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同时抗辩称,其工作期间确实配合做过认证工作,仅是送检人,且其已经向英特达公司尽到了提醒义务,英特达公司自行变更元部件,造成的损失与其无关。***提交电子邮件以佐证,显示2015年7月7日***向张峰发送邮件,内容为:关于自助终端机申请CCC事宜,和您确认一下几个事情:1、IST-06、IST-05用功能最全的产品进行CCC认证,认证证书上只会有IST-06、IST-05两个型号,不会再出现IST-06(-01)的信息;2、涉及的金融ic卡模块的检测,建议厂家提供依据国家总局委托进行测试的报告;3、IST-08这款我们还需要做关键件的变更吗?目前纸币器和当初认证的不一致。张峰回复:小魏,1、2没有问题,3目前暂时不做关键件变更,以后根据情况再定。
英特达公司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主张恰能证明***的工作职责包含CCC认证和变更认证,且***未能全面提醒领导变更的内容,且发邮件的时间距离其知晓元部件变更的时间相隔一年,张峰的回复也显示了其对于CCC变更认证的法律政策掌握不全面,***未能尽到向领导充分提示的职责。
经查,对***的工作职责,***主张其工作内容为:自彩票机采购后至送至实际安放地点期间,负责产品质量问题的检查及验收;彩票机送至实际安放地点后的故障维修工作。英特达公司则主张,***的工作系对采购和销售的彩票机的产品质量管理监督,负责采购产品硬件的质量确认,包括对产品进行测试、进行CCC认证及变更认证。英特达公司未对***的工作职责提交证据。2014年7月***在出库审批单中备注与3C认证不一致后,英特达公司未进行后续处理,2015年7月张峰回复***暂时不做关键件变更后,其公司亦未有后续处理内容。张峰系商务部分管领导,是公司的副总经理。
庭审中,***对于英特达公司的主体资格并无异议。
英特达公司以要求***支付经济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69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英特达公司的仲裁请求。英特达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是否应当承担因未做IST-08彩票机的CCC变更认证导致的损失应当从以下角度进行认定。首先,***是否单独负责IST-08彩票机的CCC认证及变更认证工作。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约定了***的岗位为品管经理,并约定岗位工作内容、岗位职责详见规章制度规定,英特达公司未提交规章制度,***对英特达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英特达公司为证明***的工作职责,提交***的工作总结中,***写明其工作内容为配合英特达营销公司完成CCC认证工作;***作为请款人,申请支付IST-08彩票机进行CCC认证费用;通过考勤记录可见,***亦在工作过程中,进行过CCC认证厂检、整理资料工作;***在职期间作为送样人,向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送检过IST-08彩票机,进行可靠性试验等检验。对此,法院认为,***的工作总结中写明“配合”CCC认证工作,申请支付认证费用、整理CCC认证资料、厂检,上述工作内容,能够证明***参与CCC认证工作,但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独立或者全权负责CCC认证工作,***作为送样人,向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送检IST-08彩票机,进行可靠性试验等检验,与CCC认证无关,法院对于英特达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其次,***对IST-08彩票机发生关键元器件变更未进行认证,是否有责任。本案中,英特达公司陈述2014年、2015年采购部、售后服务部发起了二次关键元器件变更申请,经过公司周会、例会讨论,各部门经理、管理层参加了会议,***对此系知晓的。根据现有证据可见,***于2014年7月出库审批单中注明关键件与CCC认证不一致,2015年7月向上级张峰询问是否做变更认证,其上级回复目前暂时不做变更认定。英特达公司陈述其公司对***两次注明并未做后续处理。法院认为,变更关键元器件系公司经营管理决定,是否进行认证亦系公司经营管理决定,***已经向其上级提示关键元器件变更的情况,英特达公司以***应当向上级领导尽到提示义务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故***对于未作变更,没有直接责任。综上,法院认为,英特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单独或全权负责CCC认证工作及变更认证工作,且***对其工作内容中所涉及的CCC变更认证工作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未作变更与其并无直接关联,故法院对英特达公司主张***应当承担因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英特达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诉讼中,就***的工作职责,英特达公司提交了***的工作总结,工作总结中的内容无法证明***独立或者全权负责CCC认证工作;现有证据显示,***于2014年7月出库审批单中注明关键件与CCC认证不一致,2015年7月向上级张峰询问是否做变更认证,其上级回复目前暂时不做变更认定。英特达公司陈述其公司对***两次注明并未做后续处理。由此可见,变更关键元器件系公司经营管理决定,是否进行认证亦系公司经营管理决定,***已经向其上级提示关键元器件变更的情况,***对于未作变更,没有直接责任。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对其工作内容中所涉及的CCC变更认证工作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未作变更与其并无直接关联是正确的。一审法院判决对英特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英特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英特达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斌
审 判 员 姚 红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苑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