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特达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品昶罗斯(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英特达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363号
原告:品昶罗斯(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敏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斌,北京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素菊,北京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北京澳乐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27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丙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北京英特达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27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丙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品优昶益(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宋威,经理。
原告品昶罗斯(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品昶罗斯公司)与被告北京澳乐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乐彩公司)、北京英特达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达公司),第三人品优昶益(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优昶益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品昶罗斯(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澳乐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英特达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品优昶益(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品昶罗斯(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品昶罗斯(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品昶罗斯(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左慧玲
审  判  员   宋 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嘉艺
书  记  员   任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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