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特达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英特达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幸运即开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5938号
申请人: 北京英特达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27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丙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男,北京英特达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品昶罗斯(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敏英。
被申请人:北京幸运即开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清华园科技园玉泉慧谷27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国贞。
北京英特达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品昶罗斯(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幸运即开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英特达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品昶罗斯(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幸运即开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 310 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英特达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英特达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品昶罗斯(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幸运即开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6 310 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玉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