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22民初3279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安徽滨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滨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 琳
书 记 员 成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