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滨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滨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22民初3279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安徽滨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滨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 琳 书 记 员 成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