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22民初3278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安徽滨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滨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
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 琳
书 记 员 成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