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居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居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8民初571号
原告:苏州居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泉路888号30幢116室117室。
法定代表人:刘必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江苏凯尔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润达新村21幢-5。
法定代表人:郝明芳,总经理。
原告苏州居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安公司)与被告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案部分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故本案依法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居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居安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6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因被告在起诉后又归还了40000元,故将诉讼请求变更如下: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260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26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及理由:被告将位于苏州市的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已经施工完毕并交付验收合格。工程总价2521000元,双方已经核对账目并由原告开具相应的发票。被告也已经支付1655000元给原告,尚欠866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金园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我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95000元,尚结欠原告工程款826000元。我公司租用了73011部队的土地用于开发建设来客茂时尚生活中心商场。因项目建设投资巨大,无奈之下向社会融资,即将部分商铺使用权转让给小业主,定期支付回报。后我公司因向社会融资被刑事立案,相关账户及财产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我公司的租金收入已被政府全面监管,并全部用于支付给各商铺的小业主,故目前无力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我公司一定会克服困难,努力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至2012年期间,原告居安公司先后与被告金园公司签订五份《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被告金园公司将位于苏州市的来客茂时尚生活中心商场建设工程的电梯井改造加固工程、影院夹层荷载加固工程、影院顶面(设备基础)加固工程、六层及十层出屋面设备预留孔及油烟井开洞加固工程、自动扶梯加固等零星工程发包给被告居安公司施工。五份协议依次约定的包干价分别为195000元、900000元、645000元、194000元、587000元,合计2521000元。因被告金园公司尚结欠原告居安公司工程款866000元,原告居安公司遂于2020年1月13日起诉至本院。起诉后,被告金园公司又向原告居安公司支付40000元工程款。现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金园公司尚结欠原告居安公司826000元工程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因案涉的加固工程系由原告居安公司施工,被告理应立即将剩余未付工程款826000元支付给原告。对于逾期支付工程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以82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0年1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原告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苏州居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2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2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0元,由被告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居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居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指定账号,户名:苏州居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城东分理处,账号:11×××6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翁迎晓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