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居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居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执24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居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泉路********。
法定代表人:刘必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江苏凯尔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住所地苏州市润达新村**-5
法定代表人:郝明芳,总经理。
苏州居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2020)苏0508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苏州居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2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2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060元,由被告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居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居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20年8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3、2020年8月20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1月13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
本案执行标的826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上述执行标的、案件受理费12060元、执行费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俞优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