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圣桂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建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05民初3457号 原告:宁波圣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兴南路45号、环城南路东段777号现代家园市场现代地板B区D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CJAJ1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建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99号61幢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KTTW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圣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桂公司)与被告宁波建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采用公告送达,并于202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圣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02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外人***系被告公司项目经理。原告通过***与被告时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装修材料。2022年3月1日,原告与***通过微信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2020元,并要求被告尽快支付。***称正在走流程,但迟迟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答辩,未提交证据,未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案外人***以建联公司项目经理身份为建联公司向原告购买装修材料。2022年3月1日,原告与***通过微信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2020元。***要求原告开具发票给被告,原告按要求开具发票后,被告仍未付款。经查询,该发票已由建联公司向税务部门申请抵扣。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付款,故成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票抵扣数据查询、原告庭审陈述可以证明。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权利,负有举证义务。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票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现查明该发票已被抵扣,被告亦未到庭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2020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为标准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宁波建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建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圣桂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2020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元,由被告宁波建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涂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 裁判履行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涉款项支付的,付款义务人可将款项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三、对逾期不履行裁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一方当事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