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苏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6执2186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传桂、严志忠、孙会祝、奚琴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06民初71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传桂、严志忠、孙会祝、奚琴云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传桂、严志忠、孙会祝、奚琴云银行存款人民币7726505.92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建军
书记员  陈亦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