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532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考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120万盛大厦15楼C座。
管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办公楼C座12层。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向管理人申报并确认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9元,减半收取1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