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7253号
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宏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凰泾村渭海加油站西南侧150米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120号万盛大厦15楼C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宏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宏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苏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宏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