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3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更好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浦田路199号东港钢材城3幢39号。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杨娟,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120号万盛大厦15楼C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更好建材经营部与苏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506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双方一致确认苏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更好建材经营部钢材款、律师费及利息合计180000元;被告苏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2月5日支付100000元(已履行),2021年4月30日支付8万元,至此全部清结。如苏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需加付违约金20000元,且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更好建材经营部有权就全部未付部分及加付部分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苏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更好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6月24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2.2021年6月26日、7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于2021年6月24日起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苏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未实际冻结到款项。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11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23日止,冻结数额较小,未予扣划,除此外,查无两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6月22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机动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9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E×××××、苏E×××××汽车二辆,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因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苏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5.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苏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贴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并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户籍地苏州市工业园区xx花园**幢***室已被本院另案拍卖处置完毕,无余款可供分配。
6.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另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能有效执结。
7.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的,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现场执行材料、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冻结的银行账户及未实际控制的车辆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