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天建筑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某某凯实业有限公司、凡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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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5818号之一



原告:***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大道128号5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4JA3X0。




法定代表人:郑杰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玲,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二十号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GQ84472。




法定代表人:叶仲初。




本院在审理原告***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凡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凯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凡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并申请撤回对被告凡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凡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凡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863.04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案受理费1597元,减半收取798.50元,由原告***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祖军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柳宏

代书记员徐妃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