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坦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桥陵镇某某建材经销部与陕西坦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通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926号
申请人:桥陵镇**建材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经营者:张治会,男,汉族,1976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XX城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2817。
被申请人:陕西天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坦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翟剑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桥陵镇**建材经销部与被申请人陕西天通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坦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52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桥陵镇**建材经销部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通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坦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5445.53元的财产,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本院查询,我院于2020年8月11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通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大街支行营业部账户,冻结时账户余额为365445.53元,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11日止。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528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O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