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26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桥陵镇**建材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经营者:张治会,男,汉族,1976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XX城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2817。
被申请人:陕西天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坦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翟剑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桥陵镇**建材经销部与被申请人陕西天通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坦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52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桥陵镇**建材经销部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天通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坦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5445.53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于2020年8月11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通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大街支行营业部账户,冻结时账户余额为365445.53元。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解除对陕西天通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52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