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坦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西图雕塑文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6民初3593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西安西图雕塑文化有限公司。
第三人:陕西坦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西安西图雕塑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图雕塑公司”)、第三人陕西坦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坦然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红雨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三人坦然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剑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图雕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7月份左右受被告雇佣,指派到第三人承包的渭南市富平县到贤镇便民服务中心项目工作,工作内容为假山塑型。原、被告口头约定日工资为350元,工作至该项目完成为止。2019年7月22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令通过微信向原告表明:渭南假山工程欠**工资16000元;2019年10月10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000元,剩余13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西图雕塑公司未到庭,无答辩。
第三人坦然建筑公司认可原告所述的事实和理由,但称其公司与被告西图雕塑公司的应付工程款已结算完毕,只下欠被告公司11000元多元,但其并未带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的案件发生事实及经过属实。2021年2月24日,原告以诉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西图雕塑公司立即支付劳务费13000元。庭审中,原告坚持其对于被告西图雕塑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原告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令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包括原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令的微信号信息、王令的微信号实名认证信息在内,原告也向法庭出示了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由法庭查看,证明目的为:被告应付原告16000元劳务费,实际支付3000元,下欠13000元。被告西图雕塑公司未到庭,无答辩及质证意见。第三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未提供证据。本案未能进行调解。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举证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原告对事实经过的陈述意见,以及第三人认可的事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西图雕塑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以及原告向被告西图雕塑公司提供了劳务,被告西图雕塑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6000元、已向原告支付3000元、剩余的13000元至今未付之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西图雕塑公司支付劳务费13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判决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西图雕塑文化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50元,由被告西安西图雕塑文化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向原告予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红雨
 
        二0二一年  四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韩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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