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协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远辰三联混凝土沙浆有限公司与江苏协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2民初238号之一
原告:浙江远辰三联混凝土沙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周圩村(平湖市共建水泥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57507538P。
法定代表人:石引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协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道前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61322058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远辰三联混凝土沙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协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远辰三联混凝土沙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远辰三联混凝土沙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89元,减半收取计108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陆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