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协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江苏协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3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蚌埠市长淮路**,登记号48500116634030211A1001。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协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6132205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协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对江苏协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提出异议,并申请对施工使用的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材料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涉案工程造价,属于针对江苏协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诉求所作的抗辩,无须再提起反诉。一审法院未查明本案中是否存在因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工程价款减少的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