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42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能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谢明娟,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能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财保2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能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775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1)陕0104执保1265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8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2775元。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账户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财保2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唐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