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财保2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能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谢明娟,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能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的(2021)陕0104财保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775元的财产。2021年9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我院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能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775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1134元,由申请人陕西能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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