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265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能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段XX号XX幢XX层XX室。
申请人陕西能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财保21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775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自己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且已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许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2775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8月24日至2022年8月23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1265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财保217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我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唐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