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18行终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
法定代表人许建刚,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财政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青衣江路中段**。
负责人潘素华,职务局长。
出庭负责人彭韵叶,职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昭明,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雨城区财政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
负责人陈晓波,职务局长。
出庭负责人黄蕾,职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登靖,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雅安市雨城区林业局,住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县前街**div>
负责人胥艾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怀攀。
委托代理人王霞,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四川兴雅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四川兴雅水利水电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八一路**iv>
法定代表人付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纪川,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富羽,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雅安市雨城区财政局、雅安市财政局、原审第三人四川兴雅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林业局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过程中,经合法传唤,上诉人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世玉
审判员 秦 华
审判员 刘 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