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352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郭小龙,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四川兴雅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八一路83号。
法定代表人:付勇。
原告**与被告***、**、郭小龙、四川兴雅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廖 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霞君
书 记 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