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翔宇交通地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盛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9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165号
原告苏州市翔宇交通地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泰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苏州盛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690号(E区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翔宇交通地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盛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翔宇交通地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翔宇交通地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