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翔宇交通地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翔宇交通地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1民初235号之一
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长生村江泾公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靓,男,系原告办公室主任。
被告:苏州市翔宇交通地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泰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8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翔宇交通地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97元,减半收取3849元,保全费2745元,合计6***4元,由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旻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