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天瑞电梯有限公司

瑞安市天瑞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财保754号

申请人:瑞安市天瑞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71609980E,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周湖村阳光北路**西至东第7间。

法定代表人:金国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勇浩,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人瑞安市天瑞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P××××观致牌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安市天瑞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P××××观致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两年,期满未申请续封则自动解除)。

本案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瑞安市天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瑞安市天瑞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昕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