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美博商贸有限公司与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8民初3740号
原告:河北美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东街149号九里庭院B座120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自来水公司五洲大道577号。
法定代表人:史本训,公司董事。
河北美博商贸有限公司与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美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美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元,由河北美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林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