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1601号
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兴隆气南大街393号中国燃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079674066H
法定代表人:王德凯。
被告:乐陵市***大王小学,住所地乐陵市***大王村与323省道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庞恩平
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大王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1元,减半收取计1350.5元由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振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盖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