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乐陵市杨安镇高文曲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1602号
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自来水公司五洲大道577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系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乐陵市***高文曲小学,住所地乐陵市***后董村与240省道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崔建政。
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高文曲小学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乐陵市***高文曲小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5元,由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