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3103号
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市中街道兴隆南大街393号中国燃气。
法定代表人:王德凯,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乐陵市。
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未预交受理费,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