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2350号
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自来水公司五洲大道577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凯,职务区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莽,男,1989年1月4日出生,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