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5民初35号
原告: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路通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翠,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友红,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2020年3月16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0元,由原告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纪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