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油洁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02元,减半收取计2810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闫树桐******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