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山东舜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04民初3386号
原告: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路通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友红,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翠,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舜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槐荫梅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与被告山东舜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冷友红、官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石油公司诉称:2016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根据双方对账单截止至2018年3月21日被告欠原告天然气款147894.04元,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47894.04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双方对账单等。
被告科技公司辩称:双方确实签订有《天然气购销合同》,但是原告的数额没有减去自然消耗和送气亏损的数量,我们认为欠原告64415.35元。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合同等。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压缩天然气购销合同》,根据双方对账单截止至2018年3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压缩天然气款147894.04元,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47894.04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双方对账单等,被告提供的证据合同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有压缩天然气业务关系,原告现主张被告支付天然气款147894.04元,证据充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舜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款147894.04元。
案件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1629元。由被告山东舜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