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执保448号
申请人: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山东富滨能源有限公司,住济南市。
申请人齐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富滨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2776号民事调解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滨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保全价值为1058252.8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滨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8252.8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文娟